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光华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共青团中央下属基金会风险防控专题会议重要精神和光华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华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加强项目全周期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发展;
(二)坚持服务大局,聚焦共青团主责主业,项目方向及内容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和社会申请,符合光华基金会发展战略要求。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须符合光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及受益人实际需求,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四条 要严格履行立项流程。申请立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填报《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公益项目立项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费用预算等,提交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报立项评审会审议。安排如下:
(一)立项评审会由基金会领导班子成员、申请立项部门、办公室等相关人员组成。
(二)立项评审会上,由申请立项部门进行陈述和介绍。
(三)评审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作出审核意见,如有原则性意见分歧或当场不能作出决定的情况,应暂缓作出决定,由立项申请部门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再提交会议审议,特殊情况下可按多数成员意见作出决定。
第五条 开展公益项目应注重名称规范和品牌管理,项目应使用带有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冠名项目名称应合法合规并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六条 公益项目的实施是指项目立项完成后具体执行项目的过程。项目实施应按立项申请书中载明的项目方案进行,严格做好协议签署、项目执行、管理监督等工作,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七条 受益人和执行方的选择,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根据项目需求,对受益人进行回访,了解受益人满意度等信息,为改进项目提供必要支持。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合作方或执行方违约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运行情形的,应及时解除合同关系,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保障光华基金会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因素发生变更、终止的,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公益项目收支,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全部纳入指定账户,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遵循管理费用必要最小化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十一条 项目财产的使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和项目方案执行。确需变更捐赠资金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二条 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财务归口管理、专账核算,确保项目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项目支出审核阶段,办公室财务应按照协议条款、项目方案及预算、项目进度、验收结果等,对项目支出进行审核。项目业务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及时向办公室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工资福利指行政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
行政办公支出指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 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 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 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 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 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当年项目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项目收入的70%。
第十六条 捐赠人需查询、提供其捐赠资金使用的有关资料时,应及时向捐赠人反馈。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后捐赠资金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资金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光华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 。
第五章 项目结项与评估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结项材料包括项目实施过程资料、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等。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周期、执行方情况、实施效果、过程监督、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条 公益项目评估是在项目实施中或完成后,检查项目执行的规范度、实施效果、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影响力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的未来发展提出优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估适用于基金会设立的各项目,每年评估一次。项目评估可进行内部评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外部人员或单位参与。每次评估选取当年数据及材料作为评估依据评分标准每年根据基金会项目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内部评估小组对参评项目进行打分。办公室选取适宜时机召开评估评审会议,人员包括基金会领导、办公室等。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参评项目中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年度优秀项目,按照评估得分由高到低为序。年度优秀项目给与一定额度的现金奖励。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和项目发展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项目限期重评或终止。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公益项目监督是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监督方式包括内部监督、主管单位监督,捐赠人、社会公众、审计机构等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益项目监督涉及采购业务、资金管理、物资使用、合作方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等环节,同时包括对事件的追踪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风控与监察部有权不定期针对项目执行情况、风险管理、资金使用等进行追踪和检查,形成工作报告及检查清单,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纠错、整改。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应对项目档案进行有效管理。项目档案指在公益项目开展过程中,在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结项、项目管理和项目监督等阶段形成的归档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按规定交办公室归档管理。如遇人员变动,应有交接记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光华基金会设立的公益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在民政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公开项目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设立公益项目时,在民政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公益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公益项目结束后,公开有关情况。公益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公益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并在公益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章 项目终止
第三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终止后由项目归口部门对该项目进行清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章程》等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经七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公益项目立项申请表》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公益项目立项审批意见表》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公益项目结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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