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拟定基金会的员工招聘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薪酬和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招聘、调配、解聘等各项手续。
第四条 员工的考勤休假另行规定。
第二章 员工的聘用、调入
第五条 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先报请办公室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部门分管领导和党委书记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报共青团中央组织部,批准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 凡需调入基金会的人员,应符合政治素质过硬、工作实际突出、有基层工作经历、热爱并熟悉青年工作、公益工作等条件,由基金会党委会议研究,经共青团中央组织部报分管书记审批同意后,履行考察、调入程序。
第八条 拟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基金会按照工作需要和拟聘人员的工作能力予以聘用。按照应届大学生招聘程序聘用的,试用期满后,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按照项目主办聘用,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按照项目主管聘用。
第九条 基金会对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被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员工的考核、培训、进修
第十条 办公室按照《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四章 员工的晋升
第十二条 基金会员工岗位设置为项目主办、项目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其中项目主办、项目主管、主任助理的任职年限和要求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符合任职年限的员工按照晋升程序晋升。
第十三条 主任助理以下员工晋升由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就晋升的职位、人选意向提出初步建议,报基金会党委研究确定。并对拟定人选在部门内进行民主测评,投票结果需超过半数同意。根据民主测评的结果,由部门提供现实表现材料,报基金会党委研究确定。员工晋升的任职时间,自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晋升部门副主任、部门主任按照《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离职管理
第十五条 员工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以下行为的员工,基金会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员工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应在基金会要求的时间内办完离职手续:
1. 年度考核不称职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2.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
3. 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含)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含)的;
(2)未经基金会允许擅自在外从事兼职工作;向基金会以外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实体提供劳务及其他服务;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职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讲师、顾问,或为其他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的;如因员工存在该行为,对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基金会有权向员工追偿;
(3)故意泄露基金会商业秘密、侵占单位财产,利用工作之便或单位名誉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4)故意损坏单位资产或员工个人财产;
(5)不服从单位及部门的工作任务安排、领导的工作指令、指挥,调动或外派逾期不归的;
(6)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蓄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在单位内外打架斗殴、赌博、偷盗及违反法律法规的;
(8)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损失或非经济损失程度达到重大的;
(9)因违法行为,被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
(10)未经基金会授权,擅自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展合作、宣传等活动,或虚构自己在基金会内部的工作职务,对外开展合作、宣传等活动;
(11)其他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则按劳动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离职员工需在离职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事宜,归还因处理基金会事务所形成或持有的无论存储于何种载体之上的各种存储形式的基金会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图纸、图书、办公用品、借款、银行卡、存折、票据、证照、印鉴等物品;
2. 本人所持有的系统、程序的用户名、密码、权限设置等;
3. 客户(机构、个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对外工作关系及客户关系说明;
4. 尚未完成工作的全部情况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
5. 其他交接事项。
第十九条 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续签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终止,员工应按照基金会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 离职人员需及时办理档案、党组织关系以及户口转出手续。
第六章 员工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员工需具有人事档案,非特殊原因,员工人事档案需由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人事档案存放在专业的中介机构,办公室工作人员定期统一存放员工年度考核表、奖惩材料等。如员工办理相关档案证明,需由基金会开具介绍信办理。
第二十三条 新入职基金会员工需在试用期满后将人事档案调入基金会,离职时需在一个月内将人事档案调出。离职员工未按上述要求将档案转出的,基金会不承担任何档案保管责任,并且有权将离职员工的档案转移至离职员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非因基金会原因导致档案迟延转移的,基金会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法律后果由离职员工自负。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或者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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