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团中央直属机关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对《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某一项公益事业的基金。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基金会组织评审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审核。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四条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五条 设立流程
(一)申请
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申请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并上报专项基金方案;
专项基金方案应包括:设立背景,宗旨及任务,发起人,公益项目规划及时间表,资助方向及对象,资金来源、预算、使用及管理等内容。
(二)尽职调查
基金会风控与监察部应对发起人或捐赠人进行尽职调查,范围包括: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质、注册资金、实际资产状况、信用情况等;公益目的;如有必要,可以实地调研。
(三)评审
专项基金的评审会为党委会,必要时可邀请理事或相关专家参与评审;评审时,提交前期调研评估结果,党委会审定后,方可立项。审定不通过,不得立项。
评审时,需要对专项基金设立背景、宗旨、主要任务、资金来源、资助方式、被资助对象、存续期、合作机构、执行团队、公益项目规划等申请立项的条件和内容进行审核,评估合作风险。
设立专项基金原则上不得接受非上市企业股权捐赠(国内资本市场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可流通股份除外)。
(四)立项完成后,基金会应与发起人(或捐赠人)签署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协议签订后发起人(或捐赠人)应当以其合法来源的财产出资设立专项基金,资金未按协议约定到账的,不得进行公开宣传和运作。
(五)起始资金全部到位后,基金会下发专项基金成立文件,申请部门对核准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
(六)专项基金一般由基金会直接运作管理,申请设立管理委员会的,需由党委会同意方可设立,其管理方式参照《团中央直属机关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六条 基金的名称应与所支持的公益项目相匹配,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如遇特殊情况,需经评审会审核通过。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为“基金会名称+字名号+‘专项基金’”。字名号不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为人名、公司名或具有良好含义的中文名称。
专项基金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
第七条 专项基金起始资金最低数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会另行审批。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八条 基金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的,应在上述涉外活动开展前20个工作日报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第十条 捐赠款的使用应当基于专项基金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并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款须履行资金支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
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以基金会名称和品牌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必须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个人利益。基金会依法依规在专项基金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薪酬和差旅费、交通费等业务活动支出除外。
(三)基金申请设立部门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工作,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风控与监察部负责基金的监督。
(四)专项基金每自然年募集资金不应低于起始资金的20%,新设立的专项基金从成立后满一个自然年起执行此规定;如第一年募集资金不足,不能参与当年的专项基金评估。
(五)专项基金每年年底向基金会提交当年总结报告和财务报表,并提交次年规划和财务预算;管理部门每年对专项基金进行评估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专项基金的重要依据。
(六)申请设立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基金信息公开工作,对专项基金的信息、运行管理、开展的募捐活动等,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公开,并按照基金会内部管理流程在基金会官网公布,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就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等情况,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向团中央办公厅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或报告,接受监管。
(八)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需要开展专项审计:
1. 专项基金持续5年以上的;
2. 专项基金的捐赠收入超过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20%;
3. 专项基金的支出超过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20%;
4. 专项基金规模500万以上,在终止后单独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5. 捐赠人有要求的。
第四章 专项基金清理整顿
第十二条 基金会党委会每年末听取专项基金管理情况汇报,并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评估清理整顿。对于长期未按计划开展工作、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进行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暂停公开活动或终止。
第十三条 应当予以暂停公开活动的情形: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的;
(二)未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并且无法提供公开合理解释;
(三)违规发布信息或组织活动,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
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所有与专项基金有关的对外传播活动也必须同时暂停,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一) 连续两年专项基金年度捐赠资金低于起始资金的
20%;
(二) 专项基金超过一年账面余额低于起始资金的
10%,且无续捐计划的;
(三) 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
(四) 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违反基金会宗旨或公益目的、侵害基金会名誉或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五) 其他基金会决定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符合上述终止条件,但专项基金具有重大意义,基金会党委会决策是否终止。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申请部门对该基金进行清算并报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章程》进行处理。基金会同意终止后,申请部门需函告发起人或主要捐赠人,并提交《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专项基金清算表》。(样表见附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参照基金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2年8月七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团中央办公厅核准备案后施行。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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